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公布如下:
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比上年增长17.4%。
凡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免税额为2000元,税率表如下下: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工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2000元免税额)X 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中国籍及港、澳、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4800元,计税方法同中国籍员工。
加班费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每日加班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75天计算。故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