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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1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公布如下:

 

  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比上年增长17.4%

 

  凡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免税额为2000元,税率表如下下: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工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2000元免税额)X 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中国籍及港、澳、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4800元,计税方法同中国籍员工。

 

加班费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每日加班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75天计算。故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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