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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场长期通行证(人员)”须知

申报人员信息

    • 正确填写“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签定的正式《雇员合同》原件
    • 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本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机场长期通行证”办理

    • 员工顺利通过试用期后,可由所在航空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
    • 完整填写“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人员)”。
    • “空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为空防培训日,遇国定节日顺延一周,具体时间:
      上午9:00——10:00
      10:00——11:00
      下午13:30——14:30
      14:30——15:30
      考试地点: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2楼电教室,安航路600号
      联系电话:68343337
      参考资料:《上海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办公地址: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1506室行政部

联系电话:64280638

传真:64280673

 

 

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机场控制区是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虹桥机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

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分局空防处是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安检、护卫等控制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通行证的查验工作。

民航某一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可由该单位向分局申请,经批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局委托该单位保卫部门制发和管理仅限于在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放。

第二章控制区的划分和通行证的种类

第五条(区域的设置)

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控制区划分为:

(一)国际候机隔离区;

(二)国内候机隔离区;

(三)国际联检区;

(四)国内抵离区;

(五)航空器活动区;

(六)航空器客舱;

(七)航空器货舱;

(八)货运区;

(九)航空器维修区;

(十)贵宾区。

第六条(种类的设置)

通行证分为人员证和车辆证2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期限分为:

(一)人员长期通行证(2年内有效);

(二)车辆长期通行证(1年内有效);

(三)人员短期通行证(1个月内有效);

(四)车辆短期通行证(10天内有效);

(五)人员临时通行证(1次有效);

(六)特种证件(应急救援证、专机证、贵宾区停车证和机组门禁证)。

第三章通行证发放范围和申办

第七条(发放范围)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一)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

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等日常工作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的人员和车辆;

(二)人员、车辆短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短期或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查验、施工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和车辆;

(三)特种证件

因应急救援、专机警卫或其他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的人员或车辆。

第八条(对申办单位的限定和要求)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仅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行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所属单位。通行证申办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办理通行证。

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申办通行证,由生产保障单位负责申办。

第九条(提交的资料)

申请办理通行证需由申办单位提供下列相应资料:

(一)申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内场证)复印件;

(四)通行证专用申办表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填表要求)

通行证的申办、变更和注销时,应如实填写专用表格,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人员临时通行证,需填写陪同人员姓名和长期通行证序号。

办理有效期为一天的车辆通行证,需填写引领人员姓名。

第十一条(通行证受理、审核和办理部门)

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办理。特种证件的申办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门禁开通的受理)

办理人员长期通行证后,申办单位根据持证人工作需要,可向安检部门提出使用门禁的申请。门禁的使用仅限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通行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申办单位的职责)

申办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成立通行证管理领导小组,由申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通行证管理工作;

(二)制定通行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报送分局备案;

(三)提供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分局空防处;

(四)做好办证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五)建立办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台帐;

(六)组织空防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第十四条 (通行证审批及门禁的授权)

短期或临时通行证由分局空防处负责审批后办理。长期通行证由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门禁的开通由安检部门根据通行证的有效通行区域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培训和考核)

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或车辆驾驶员均应参加由分局职能部门组织的空防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责任)

陪同人员对持临时通行证的人员在控制区活动期间的行为负责。

引领人员对被引领车辆及驾驶、乘坐人员在控制区活动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审验规定)

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特殊情况下分局可随时进行审验。

第十八条 (变更规定)

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和持证车辆的单位发生变动时,申办单位应在七天内将原证交回分局空防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注销规定)

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及时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或报废时,申办单位应及时将通行证上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第二十条 (保管规定)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

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由单位统一保管。通行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分局空防处应及时向安检、护卫等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

遗失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补发规定)

人员长期通行证遗失,三个月内不予补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可视情办理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造成后果的一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

人员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遗失,在原证有效期内不予补办。车辆通行证遗失不予补办。

第二十二条(收费规定)

分局空防处和安检部门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1)第039号]、[沪价费(2001)第040号]文件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持证人员和车辆禁止下列行为:

(一)经工作人员通道乘坐航班抵离机场;

(二)使用涂改、复制、伪造的通行证或身份证件;

(三)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四)在机场控制区内教练车辆驾驶;

(五)随意穿越航空器活动区的跑道、滑行道;

(六)超越通行证有效时限、适用范围或区域;

(七)转借、冒用通行证;

(八)扰乱机场控制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查验和使用规定)

通行证的式样、标识符号以分局提供的样张为准。警卫人员应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对证件不符或违规人员,警卫人员可先期扣留其证件交公安民警处理。使用通行证应遵守:

(一)人员和车辆必须按指定通道进出机场控制区,在显著位置佩带或放置通行证并主动交警卫人员查验。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应主动通过出入口验证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验证系统)对所持证件的识别;

(二)进入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国家规定免检的除外;

(三)持短期和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验。临时通行证的持证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应有指定的专门人员全程陪同。持有效期为一天通行证的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应有持内场证的人员全程引领;

(四)持证人员不得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的航空器。在旅客登机时,地面工作人员不得与旅客同时登机;

(五)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使用门禁进出通道,必须按规定在门禁识别仪上验证和输入本人密码。通过后应当及时关闭通道门。未经安检部门许可,严禁带他人进出门禁通道;

(六)航班在浦东或虹桥机场互为备降时,执行保障任务的人员、车辆持有的异地机场的通行证可在备降机场使用,并在对应的控制区内通行;

(七)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持证人员和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进,至STOP线时,驾驶员应停车观望,确保安全通过。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严禁与航空器发生抢道和危险接近。

持贵宾区停车证的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活动时,必须由机场有关部门的车辆引领;

(八)机组门禁证只限在浦东机场执行航班任务通过相关门禁通道时使用。机组门禁证应与空勤登机证同时使用,不作为控制区通行的单独凭证。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暂停或取消门禁的使用;

(二)暂扣通行证;

(三)吊销通行证;

(四)取消办证资格;

(五)责令申办单位整改;

(六)暂停申办单位办理通行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申办单位和持证人员的处罚)

对违反门禁使用规定的人员,由安检部门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分局追加处罚。

对违反通行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分局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二)国际联检区,是指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三)国内抵离区,是指国内出发旅客安检待检厅和国内到达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四)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货)机坪和行李分检区;

(五)贵宾区,是指浦东机场A、B、C、D贵宾室和虹桥机场17、18号贵宾室。

第二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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